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2021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根据《2020年黄山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黄农〔2020〕129 号)、《黄山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资金安排范围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秸秆产业化利用、秸秆博览会签约项目建设、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奖补、秸秆收储运奖补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制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它重点项目的支出等。
二、奖补对象
奖补对象为本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三、2021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
根据我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区、乡镇认定利用秸秆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见附件),根据实际利用水稻、油菜和玉米等秸秆量,分别给予水稻不超过60元/吨、油菜和玉米不超过36元/吨的补贴。奖补资金由省、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补助60%,各区县财政补助40%。
对我区年利用秸秆量500吨以下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根据实际利用水稻、油菜和玉米等农作物秸秆量,分别给予水稻不超过50元/吨、油菜和玉米不超过30元/吨的补贴,奖补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奖补。对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竣工投产的,对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与区县财政各承担50%。
(三)秸秆博览会参展奖补。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代表我区参加安徽省秸秆产业博览会的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四)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奖补。为逐步降低秸秆机械化还田量占利用总量的比重,避免因秸秆还田导致土壤负荷过重,省级不再安排资金支持秸秆机械化还田。结合我区实际,对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100亩(含100亩)以上的市场利用主体,给予60元/亩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区财政、乡镇财政各承担50%。
(五)秸秆收储运奖补。为充分调动秸秆收储运主体参与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结合我区实际,根据实际收储运水稻、油菜、玉米等农作物秸秆量,分别给予不超过200元/吨、350元/吨、100元/吨的补贴,奖补资金由区财政承担。为避免重复报账,在收储点或经纪人等购买的秸秆不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
(六)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项目奖补。新建秸秆收储量(能力)达1000吨(含1000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点,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
(七)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经费。省级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一律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支出。区级奖补资金根据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可适当安排用于本地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保障性开支,主要用于宣传费用、组织参加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秸秆综合利用产生的交通费用和必备器材购置等。
(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制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安排原则。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奖补资金由省与区共同承担,根据市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压实县(区)责任,增强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提高监管的便利性,有效形成政策合力。区财政先拨付属于本级承担部分,省财政补助资金据实清算。
(二)资金分配。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各地秸秆可收集量、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及产业化利用相关指标、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及上一年度秸秆焚烧火点数等。因2020年度资金管理办法第一年实施,绩效评价结果需要2021年才能体现。因此2020年资金因素分配为:秸秆可收集量,权重30%;秸秆综合利用率,权重30%;秸秆产业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比例,权重45%;秸秆焚烧火点数权重为-5%。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大中型沼气工程按照奖补标准先预拨到所在县(区)后据实清算。
(三)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由各镇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家庭农场、合作社、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等向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申请(须提供秸秆综合利用台账、收储运秸秆量等有关原始资料),镇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局;企业利用农作物秸秆奖补,可直接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须提供秸秆综合利用台账、收储运秸秆量等有关原始资料)。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公示一周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依据报送的资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后拨付。奖补资金不叠加,不重复享受。
(四)使用周期。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兑现奖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奖补资金结余的,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行后补助方式,提高资金预算使用的精准性。
(五)绩效评价。按照市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奖补资金项目实施和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六)报送制度。按照市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要求,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年度审计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奖补项目汇总表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五、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镇、区农业农村局对应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可联合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补贴资金进行统计核实,牵头组织相关核查,确定奖补项目和资金,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区财政局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安排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镇、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审核制度。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制度、奖补资金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根据市级印发的年度实施方案,及时编制本行政区内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本区的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程序等。要加强秸秆奖补政策宣传,做好秸秆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及时在农业、财政部门网站公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并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予以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参考)
附件:
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项目
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
(参考)
申报条件: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年利用秸秆量500吨(含500吨)以上,在安徽省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不含发电)、原料化利用等。
申报名录:
1.秸秆能源化:秸秆固化、秸秆炭化、秸秆沼气、秸秆热解气化、生物质天然气、秸秆纤维素乙醇、秸秆活性炭等能源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秸秆发电奖补政策仍按《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号)执行)
2.秸秆原料化:秸秆人造板材生产、秸秆复合材料生产、秸秆清洁制浆、秸秆木糖醇生产、秸秆糠醛生产、秸秆呋喃聚酯生产、秸秆可降解包装材料、秸秆墙体材料、秸秆盆钵、秸秆造纸、秸秆编织、秸秆纤维草毯(矿山修复)等原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3.秸秆肥料化:以秸秆为原料的固、液态有机肥,叶面肥、专用肥、混合肥、炭基肥,(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有机肥料行业标准,有机肥NY525-2012标准、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等肥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4.秸秆饲料化:秸秆青贮、秸秆黄贮、秸秆碱化、秸秆氨化、秸秆压块饲料(包括颗粒饲料)加工、秸秆揉搓丝化加工、秸秆蒸汽爆破等秸秆饲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5.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生产食用菌基质、水稻育秧基质和其他栽培基质、秸秆发酵床养殖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